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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三“书”而行严宽相济 执行预警“先礼后兵”

  发布时间:2023-07-27 16:45:43


近日,道外区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市法院出台的三“书”而行柔性执行预警措施,通过采取向被执行人发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预处罚通知书》等执行预警手段,以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留给“能而拒不履行者”抉择空间,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既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进一步提高了执行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执行和解询意见 拓宽思路“和为贵”

【基本案情】:闻某甲与魏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道外区法院在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某乙名下有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魏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道外区法院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魏某乙腾空房产,交由法院拍卖。

因查封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并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41万元尚未结清,房产市值约60万元,拍卖房产扣除银行优先受偿金额41万元,为被执行人保留5-8年房屋租金后,易造成无益拍卖。考虑到上述情况,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道外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执行和解征询意见书》,魏某乙收到后主动到庭,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闻某甲向本院申请中止拍卖房产。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执行和解征询意见书旨在激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动力,并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善意文明执行措施,减轻了被执行人直接履行或一次履行的压力,对提升执行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强制措施预通知 下好执行“先手棋”

【基本案情】:崔某与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崔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杨某某给予协助。但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却拒绝协助,崔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道外区法院在执行中,考虑到执行探望权案件固有的特殊性与执行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多次与杨某某进行沟通、劝导,希望杨某某站在孩子角度,从有利于婚生子杨晓某的成长出发,配合法院自动履行,并向被执行人发放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探望子女的义务。如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探视权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预罚款 1万元,拘留 15 日的决定。鉴于预处罚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配合执行工作,圆满完成崔某对孩子的探望,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传统的罚款、拘留措施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缓冲及回旋的余地,而《预罚款通知书》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作出正式惩罚措施决定前的预警措施,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举措,在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同时又给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予以改正的余地,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信用惩戒预告知 亮出拒执“雷霆剑”

【基本案情】:赵某甲与赵某乙、闫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乙、闫某某应从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兴街某房屋迁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过程中,道外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涉案房产上张贴迁出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从上述房产中迁出,但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迁出。道外区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从上述房产中迁出,并作出罚款决定,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在限期内迁出,亦未交纳罚款。道外区法院又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信用惩戒预告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迁出,并告知被执行人如逾期仍未迁出,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迁出义务。目前,该案因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实践中信用惩戒措施常常强制有余,柔性不足。道外区法院考虑到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提前预告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法律后果及后续风险,帮助其认识到信用惩戒所致违法成本,敦促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

市法院创设的“执行和解建议+司法惩戒预警+强制腾房预通知”三“书”而行的执行措施在道外区法院得到了全面落实,在执行案件办理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柔性执行与罚款等刚性措施紧密结合,充分彰显了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出了刚柔并济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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