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司法保障。实践中有观念认为,鉴定的启动是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被动启动的法定程序。但这种观念并不严谨,司法鉴定申请只是引起司法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当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仍需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是某小区楼下楼上的邻居。2019年,李某承租使用的房屋漏水,造成楼下周某家房屋主卧、次卧、客厅、卫生间的天棚、墙面被水浸湿,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周某与李某对于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周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对周某占有使用的房屋进行粉刷,但周某不同意,向本院申请对其室内装修损失进行鉴定。在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前,法官预先咨询了多家鉴定机构。经咨询,本次鉴定费用将会达到5000元。
【裁判结果】
法官经庭审后认为,因李某承租使用房屋漏水导致楼下周某占有使用的房屋遭受财产损失,李某对给周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周某的财产损失数额,虽然周某作出申请鉴定的意思表示,但结合周某的受损情况及考虑鉴定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不予对周某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在确定周某财产受损程度及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酌定判令李某赔偿周某财产损失1500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鉴定程序启动与否的关键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既要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要避免不当剥夺其相关的诉讼权利,一般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关联性,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是否具有关联;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其他的举证、质证手段仍然对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四是正当性,鉴定申请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程序上的正当性。
【重要意义】
该案的妥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该案通过法官对证据的全面分析并对司法鉴定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发现启动司法鉴定并无必要并不予准许,既避免了无意义的司法鉴定申请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又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邻里间日常生活的小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人民司法的责任和担当,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