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继承类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苑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您提起的诉讼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在超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口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1份)
口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公的,应提交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原告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原告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为原告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原告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口法定继承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囗遗嘱继承应提供遗嘱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遗产清单及遗产权属证明(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其他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一并列为被告,避免遗漏诉讼主体给您的诉讼带来不便
口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复即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本院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 695号
咨询电话:0451-8707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