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类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适用于自然人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您提起的诉讼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口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 +1 份)
口原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料(例如: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单等)复印件一份
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交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受托人为原告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原告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原告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原告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口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劳动仲栽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接受申请的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本院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 695 号
咨询电话:0451-8707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