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您提起的诉讼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口起诉状原件(份数为 2份)
口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口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份数为2份)。如涉及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份数为 2份)
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提供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在本辖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口按照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提供原告户籍地或原告在本辖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口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份数为 2份),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口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份数为 2 份)
口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复印件(份数为 2份)
口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院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 695 号
咨询电话:0451-8707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