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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aowai District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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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3-12-14 18:05:50


哈尔滨市区道外区人民法院

行政类诉讼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对本辖区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2、对住所地位于本辖区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您提起的诉讼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口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 )

口原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交加盖原告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原告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口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其他证据材料,并提交上述决定书的送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时,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口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按起诉状份数提供)


本院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 695

咨询电话:0451-8707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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