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与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原告潘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潘某将其所持有的某智能装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胡某,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胡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2021年4月,胡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再次转让给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同日,原告潘某、案外人胡某与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约定“某制造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开始分两期向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因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潘某诉至道外区法院,请求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
审理过程和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为大庆市重点企业,是工信部确定的大庆市唯一一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企业,基于业务研发的需要,被告公司收购目标企业某智能装备公司。协议签订于新冠疫情期间,在疫情之初,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尚可,并没有预料到疫情持续时间之长、对公司的经营影响之大,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确实在意料之外。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称,其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按照协议要求其履行,不仅要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还要支付不少违约金,这起案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有效化解这一纠纷,主审法官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综合当事人证据材料和主要案件事实,分析研判案件处理方向,耐心向当事人陈述利弊关系,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仅需在一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且被告公司违约存在疫情因素,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不仅可能衍生其他案件,且严重影响被告企业后续经营,引发次生问题。道外区法院在化解此矛盾纠纷时,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主动转变审判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组织推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稳固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