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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双方未离婚,一方起诉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4-01-09 10:14:22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李小某。张某某称与李某某2018年就分开生活了,李某某称2018年分开生活是因为其去外地务工,双方真正分居是从2022年春节后,因吵架李某某离开家。双方分居后,李小某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由张某某抚养照顾,李某某在此期间共向张某某转账4,000元。张某某称其无稳定工作,靠打零工养活孩子,随着孩子长大,需要的费用越来越多,现在一人已无力承担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无奈起诉要求李某某给付孩子生活费。李某某辩称双方并未离婚,不应向其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小某的母亲张某某与父亲李某某虽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某仅给付过4,000元,其余支出的费用均系张某某一人负担,李某某未对李小某尽到抚养义务,其应承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向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及家庭责任告知书。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虽然仍处于夫妻关系,但双方分居后,李某某仅给付过4,000元,孩子其余的费用均系张某某一人负担。本案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考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作为父母,既然选择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就要对孩子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李某某虽称自己的生活也有难处,但生活本就不易,作为丈夫、父亲,应对妻子、儿女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通过本案提醒李某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你的责任不仅是经济上的给付,更是情感上的付出。希望你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勇于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让孩子在有爱的环境里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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