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繁荣、国家鼓励大众创业的大环境下进入了发展高峰期,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生活中,一些人由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或者网贷平台贷款,便让亲朋好友帮忙贷款,有的人出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有的人贪图对方承诺的利息而同意贷款。但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后,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能够承担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冯某与A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540,000元。同日,冯某与该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屋为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冯某即将上述款项借给刘某,刘某向冯某出具借条,约定上述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并载明还款方式与利息。后刘某未能按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因贷款到期,冯某自行将贷款本息偿还,偿还后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冯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刘某实际使用了冯某提供的款项,因此仍有向冯某还款的义务,对于其二人约定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刘某使用了冯某的贷款,取得了利益,且冯某已经向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刘某未还款的行为给冯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刘某应自冯某结清贷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冯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便没有了法律依据,一旦后续出现纠纷,无法向借款人主张约定的利息,严重的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