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法官,我2019年买的二手房,现在要卖房了,结果在供热公司的APP中查询时发现,我的二手房欠付2007年的供热费1489.45元,数额倒是不多,但是滞纳金到现在高达8688元。我买房子的时候也不知道这个情况啊!现在有这个欠付记录,影响到我卖房子了。所以,我只能起诉卖给我房子的人支付这个费用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焦急地说道。
办案人魏文超拨通了被告的电话,被告吃惊又无奈的表示:“我也是2009年的时候从别人那里买的这个房子,在我居住期间不欠一分钱的供热费啊!卖房子的时候我们一起去供热公司查的不欠费,现在原告凭什么起诉让我交这个钱啊?!我肯定出庭应诉,这场官司我要跟原告打到底!”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在举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据时说道:“第五条明确约定,出卖人保证将房屋所属的包烧、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话等费用结算完毕,不得延迟和隐瞒。现在房屋存在欠费记录,那不是原告的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这个费用。”被告也接着列举了该合同的第四条第5款:“买受人保证亲自与出卖人结清房屋的相关费用,签署《交易完毕合同》后,出现相关问题自行承担。首先,我们不欠费,我们是2009年买的这个房子,或许是我上一任房主欠的费,但是这个不能算在我们头上啊!其次,签完合同后房屋都交接了,之后出现的欠费问题不应当由我负责。”听到这话,原告也承认买房时双方曾经一同前往供热大厅查询,被告确实不存在欠费情况。但是现在手里只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于房屋其他房主的线索,多次找到供热公司说明情况,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将被告起诉到法院也实属无奈之举。
至此,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被告在卖房时并未欠费,但现在房屋出现欠费问题,被告是否应承担该笔费用?经过一番斟酌,办案人认为,无论是从案件事实还是从法律适用上,一纸判决容易下,但判决结果如何,都容易引起双方的不满。更为重要的是,案结了、事未了。回归到本案,到底是否欠费,是谁欠的费?原告又当如何维权?
因被告是2009年从他人处购买的案涉房产,而欠费记录记载的欠费时间为2007年,不排除是被告的卖方欠付的供热费,但是被告陈述在开庭前,其前往供热公司查询得知,供热公司记载被告的卖方于2008-2009年度己交费,当初原被告双方在供热公司查询欠费情况时,供热公司还未将历史陈账整理、输入电脑系统,故未查询到2007年的欠费情况。
考虑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彻底查情案件事实很关键,办案人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向该供热公司发送协查函,要求其协助查询案涉房屋的供热费交纳情况以及2007年欠付供热费电脑上入账/登记时间。供热公司收到法院的协查函后,回复:“因系统错误,导致此户显示欠费。经核对,此户2007年不存在欠费……”同时,在供热系统APP中取消了案涉房屋2007年的欠费记录。办案人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原告,原告在查询确认欠费记录消除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达了对被告的歉意,双方随即握手言和。几天后,原告怀着激动的心情为办案人送上印有“人民的好法官 人民的好公仆”内容的锦旗并感激地表示:“多亏了魏法官,真是帮助咱们老百姓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一个难题啊!要不然我这房子有欠费记录,真是既冤枉又不好卖啊。”

一纸判决,或许能快速结束纷争,但未必能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不等于将问题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要真正践行“如我在诉”、能动履职的情怀和理念,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力争让每一个纠纷都能一次性化解、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