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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助力企业“诚”风远航

  发布时间:2024-06-20 08:56:59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道外区法院制定了《关于正向激励企业守信的实施办法》。实施一年多来,道外区法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及时规避信用风险,正向激励涉诉企业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执源治理工作,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系货物购销关系,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处购进五金标准件。截止2023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37763元未支付,故原告公司诉至法院。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公司询问案件情况,被告公司承认拖欠货款,但希望能够延缓还款时间。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原告公司,征求其意见,经多次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法官向被告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并详细告知其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对企业信誉、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害,主动履行可以将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被告公司当场签订了《自动履行承诺书》,承诺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经回访,被告公司如期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未进入到执行程序,避免了被告公司企业信誉受损。
 案例二
 原告某经销部与被告某供销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阀门、管件等货物。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欠10余万元货款未付。第一次庭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联系法官,希望法官再做一做庭后调解工作,以方便日后双方继续合作。承办法官了解原告的需求后,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通过释法明理,被告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货款,并联系原告偿还了20000元货款,就剩余的货款亦同意分期偿还。为督促被告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促成调解后还向被告释明了自动履行义务对维护企业良好信誉的积极作用,并向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承诺书》,被告公司明确表示按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被告企业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与原告企业继续友好合作。
 “守信激励”工作机制的运行充分发挥了司法促进企业信用建设的职能作用,通过提醒涉诉企业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强信用观念,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推动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切实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有效帮助降低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产生的信用影响,用法治力量引领诚信风尚,为辖区内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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