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高效调解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郝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聘请郝某及其团队对该司微商渠道战略规划、品牌建设和营销策略进行指导,郝某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合作内容和方案及预算以《项目计划书》形式详尽呈现给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郝某支付服务费50万元。后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我院,主张郝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郝某返还服务费5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了解到郝某经常居住地为意大利佛罗伦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办案人员的指导下,郝某顺利办理了涉外诉讼委托手续。通过第一次庭审,办案人员了解到双方有过合作沟通,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为尽快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针对本案开展调解工作。
抓住争议焦点,找准调解突破口
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办案人员先背靠背与原、被告沟通,分别了解调解意见。结合本案郝某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事实向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说明诉求可以适当减少的正当性,在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可以放弃利息的主张,并可以减少部分服务费,而郝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对降低后的服务费金额也不认可,希望再降低一些。
突破时间空间,确定调解方法
办案人员与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几次沟通中,代理人都表示需要询问本人意见,但佛罗伦萨与北京时间存在7个小时时差,等代理人将郝某意见反馈给法院时,往往已过多日。为提高调解效率,高效解决纠纷,法官助理直接与郝某取得联系,沟通调解事项。因存在7个小时的时差,沟通存在一定困难,书记员又利用周末与凌晨时间“见缝插针”式地持续与郝某保持微信沟通。郝某起初并不同意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解方案,表示自己已为其提供了包括指导等一些服务,希望再降低部分应返还服务费。工作人员多次与郝某沟通,向其说明《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制作有针对性的《项目计划书》,而不仅仅是进行指导,在履行义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在几番沟通下,郝某表示同意接受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调解方案,但要求分期付款。
积极释法明理,高效解决纠纷
在双方具备面对面沟通基础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办案人员决定通过线上进行调解。首先向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释明通过调解方式可以更快、更彻底地解决纠纷,尤其是在郝某现长居国外的情况下,涉外诉讼、执行都将耗费许多时间精力,公司表示同意郝某分期付款,达成最终调解方案,郝某返还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共计35万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分四批付清。
此次涉外调解用时2个月,效率高、效果好,是对道外区法院调解“三字诀”的又一次有效运用,是道外区法院践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又一次有益实践。今后,民二庭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将涉外案件与多元化调解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寻求调解途径,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