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结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拿到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务工受伤害
王师傅受雇于李老板从事搬运、装卸工作,工资日结。2022年10月某日,王师傅受李老板指示前往孙大姐经营的商店购买水泥,因商店的搬运工人不在,王师傅在自行搬运水泥过程中被跌落的水泥袋砸伤,孙大姐将王师傅送医、垫付医疗费1万元并通知了李老板。王师傅经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住院实施胸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一年后需二次手术取固定物。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师傅于2023年5月将李老板和孙大姐诉至道外区法院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鉴定有障碍
团结法庭审判员吕颖收案后,组织各方对现有证据进行质证,为鉴定做准备。庭审中,王师傅表示孙大姐垫付的1万元远不够支付医疗费,其家庭经济困难、受伤后无收入来源,无力支付二次治疗费。吕颖法官当庭组织调解,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角度引导各方合理预判、暂时搁置争议,并建议由雇主李老板先行垫付少量费用,后续依法核算后多退少补。李老板认为,既然已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应当由司法鉴定确认各项金额后一并处理,况且王师傅是在孙大姐的商店受伤,孙大姐亦应予赔偿。但孙大姐认为,自己将王师傅及时送医并垫付治疗费已尽救助义务,而王师傅受雇于李老板,孙大姐并非直接侵权主体,若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过错,李老板可在赔偿王师傅后再向自己依法追偿。
第一次庭审后,吕颖法官认为,在损失金额未确定、责任未厘清的情况下,现在并非调解的最佳时机,应当按照此类案件的常规办理流程依法开展工作。鉴定事项摇号至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官助理周高雅与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鉴定。专家初步查看伤情、核对检材后,认为在王师傅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不具备鉴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而“三期”鉴定也可能存在干扰因素影响科学性。为避免程序空转、当事人期待落空,吕颖法官又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不是鉴定的合适时机。吕颖法官再次组织开庭,释明鉴定不利因素和后续衍生案件的可能,李老板同意先行垫付3万元医疗费,王师傅出具收据、当庭撤回起诉和鉴定申请,待二次手术身体恢复后另行主张。
另诉解纠纷
2023年12月,王师傅遵医嘱住院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体,痊愈后又于2024年10月就此纠纷起诉至道外区法院。团结法庭审判员周高雅曾是该纠纷第一次诉讼的法官助理,此次作为案件承办人,延续吕颖法官“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稳稳接过定分止争的“接力棒”。庭审中,周高雅法官组织各方复盘事件始末、全面质证检材、充分发表意见。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又协调加急处理,以最快速度得到了鉴定意见。经鉴定,王师傅未达到伤残等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周高雅法官向吕颖法官请教经验、制定了调解方案:核算损失总额、确定责任比例、补齐不足赔偿。
调解获赔偿
“鉴定意见已经向各位送达,今天进行二次开庭,但对于各位来说,这已经是就此次事故的第四次庭审了,案件也该有个结果。这是案例库中与本案案情相似的裁判文书、这是各新闻媒体中有关类似案例的报道,大家可以参照,结合法律规定和鉴定意见,我们共同核算一下金额……”周高雅法官逐一列举庭前准备的资料,带领王师傅、李老板、孙大姐细致核算。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王师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约7.2万元,对此金额各方基本达成共识。
责任比例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法官又从法律关系、情理法理和权利义务角度耐心劝解,各方一致认为,一次性化解纠纷才是最经济高效的方式,同意一并处理王师傅与李老板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李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向孙大姐进行追偿的两种法律关系。按照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王师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自担部分损失;李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先行垫付3万元的基础上另行支付1.5万元;孙大姐对其经营的场所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在先行垫付1万元的基础上另行支付5千元;各方均不再就此事故互相主张权利。
两次鉴定、四场庭审,两名法官接力解纷、不断尝试,将“不可能”的调解变成“可能”。今后,道外区法院将继续加大调解力度,实质化解纠纷,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民生,为道外区经济蓬勃发展“筑巢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