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洁的雪,激情的约会
各国宾朋来相会
“尔滨”做好了准备
司法护航亚冬会
道外法院已就位
哈尔滨冰球馆坐落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街道八区街1号,冰球比赛已于2月3日在该场馆内正式开赛,位于道外区亚冬会属地场馆运行指挥中心内部的道外区人民法院法护亚冬工作站也早已进入“时刻准备着”的状态,工作站抽调了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以及立案庭的精锐审判力量直接进驻站内,对涉亚冬会纠纷进行现场调解和诉讼指导服务,为当事人就近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从而实现矛盾纠纷的提前化解、快速化解,道外区人民法院以精准把握司法服务需求为平安亚冬保驾护航!
2025年2月4日,道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元彬和党组成员、副院长冯凯来到法护亚冬工作站,对干警们的工作表示肯定,强调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要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冰球赛事顺利进行,助力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顺利开展。
亚冬开在家门口,人人都是东道主
文明观赛多鼓掌,体育赛事魅力强
排队,排了才对
再拥挤,也请保持文明!
大家观赛心切,但也要遵守安检规定,文明有序排队入场,如发生推搡,致人受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被侵权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如果故意推搡,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定后果,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观赛,文明观赛
更能赛出好成绩!
观看体育赛事,紧张的比赛容易让人热血沸腾,有的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他人发生纠纷,冲入比赛场内,或者不听制止向赛场内投掷杂物,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比赛秩序,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执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精彩,比赛再精彩
也不要随意剪辑传播哦~
亚冬会等大型重要体育赛事精彩瞬间值得留念,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或者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等,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