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明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永源人民法庭 负责人、一级法官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可偏偏就是对门邻居却因为阳台改造挡光成了冤家对头。
原告:他堵我!
我是一位八旬老人,住在一个老小区,家里厨房窗户与邻居客厅窗户呈“L”型分布,通风采光面积不足半米宽,因为老旧小区改造又做了外墙保温,两边各增加了10厘米厚的保温材料,采光面积仅剩三十多厘米宽,非常狭小。邻居装修时扩建阳台,堵死了我家窗户,我每每看到被堵死的窗户,心里就格外堵得慌,上门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却遭到无理拒绝,说什么楼上、楼下都是这么改的,人家都没事,咋就你家事儿这么多呢?气得我吃不香、睡不好、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恢复原状!
被告:他欺负我!
我是一个进城务工人员,以卖早点豆腐脑为生,凭着诚实劳动,辛苦赚钱,在这个小区买了个房子,装修时看见楼上邻居都将阳台改成了保温阳台,我们也同样进行了改扩建,原告与我们交涉要求恢复原状,我们向他也赔礼道歉、买了礼物,并保证在其出售房子前将窗户恢复原状,况且楼上也都是这么改造的,原告却不依不饶,将我们诉至法院,明显就是欺负我们外地人,我们拒绝恢复!
法官:得改!
接手本案后,我分析若因案件标的额小而一判了之,那么后续执行将非常困难,一旦强制执行,必将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本着如我在诉、调解为先的理念,我来到原、被告家,勘察了现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运用道外区法院调解“三字诀”进行了背对背调解,苦口婆心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被告应当恢复原状或改造至不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并在改造前征求原告意见。在几次三番释法明理下,被告同意改造!
意外:改了却怒了
三天后,意想不到的结果发生了,被告完成了改造,但原告却更生气了。原来被告将临近原告的直角窗户进行了斜45度改造,这样一来原告家确实能通风了,但挡光问题仍未解决。原告气愤不已,认为被告是故意挑衅,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原告要求改造完成,改造后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拒绝继续改造,法官再次登门调解未果,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
转机:善意换善果
即将开庭时被告称家里老人病危,申请延期,我宽慰被告百善孝为先,先好好照顾老人,并同意了被告的延期申请。后老人病逝,我得知后通过微信安慰被告,让他安心处理老人的后事,开庭的事待他回来再说。被告从老家回到哈尔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我,他说这是他第一次来法院打官司当被告,赶上家里老人病危过世,他没想到法官会如此替老百姓着想,他明白了窗户的事情并非法官有意为难他,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阳台恢复原状。他同意继续自行恢复原状,并将改造中及改造后的视频发给了我,同时询问对方是否满意。
原告老人在看到窗户恢复原状后漏出了欣慰的微笑,表示满意并申请撤诉,原告的儿子发来信息感谢,说终于了却了父亲的一桩心事,老人不顾身体行动不便和我的劝阻,执意亲自送来了锦旗!
法官后语
张军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强化“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现代化审判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自觉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全流程、各环节,努力以调促和、止争息诉,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妥善处理每一起关乎百姓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的案件。法官只有涉身处地为双方乃至各方当事人着想,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