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个人)与被告某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张某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支付劳务费。合同履行后,企业以张某未开具发票、无法走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张某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需开具发票,且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遂诉至法院,要求企业依约支付。
原告
法官,我给被告公司安装施工,被告公司欠我工程款、人工费,他们也认账,但跟我要发票,说不给他们发票,就不给我工程款、人工费,你说我一个老百姓,上哪儿给他整发票去?这不是故意赖账、难为人么?我必须告它!
被告
法官,他不给我开发票,我公司怎么走账,让我怎么给他付款?
原告
干活儿时你也没说要发票啊?
被告
我也没说不要啊!公司走账当然得要发票。
法院审理查明,个人可申请代开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虽然发票问题可另行主张,但本着“如我在诉”的理念,法院针对这一“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症结一并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和指导下,张某前往税务局办理手续,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一步步操作完成了税费缴纳,顺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当即支付剩余款项,纠纷实质性化解。
今日主讲
张晨 永源法庭法官
案中见法
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开票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原告作为个人提供劳务,依法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应遵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务与被告支付费用是主合同义务。原告配合开具发票的行为,是附随义务。合同未约定先开发票再付款,未开具发票不应成为拒付劳务费的理由。税务机关明确个人可代开发票,原告已补正行为去往税务局代开发票,消除了被告的履行障碍,被告必须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鉴中明理
1.合同条款需明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发票开具、税费承担等细节,避免争议。个人提供劳务时,也应了解自身纳税义务,提前与对方协商税费分担方式。
2.诚信履行附随义务: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接受劳务者不得以提供劳务者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劳务者也应积极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
在此提示大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自然人可以通过中国税务APP、税务大厅自助终端机等方式申请代开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