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网

Harbin Daowai District People's Court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案•鉴|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5-08-12 08:55:35


 案情回放
 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布线和电子产品经销等,严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严某因公司运营急于用钱,遂通过杜某,在白某、汤某等四人处借款共计165,000元。针对上述借款,严某分别出具四份《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加盖该公司公章。然而,严某并未偿还上述借款。杜某代为偿还上述债务,白某、汤某等分别向杜某出具《收条》,并分别与杜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165,000元的债权转让给杜某。后杜某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电话方式向严某主张债权,严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杜某索要无望,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系一人公司,严某系唯一股东,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严某先后向杜某偿还款项36,000元,且在杜某索要过程中明确认可剩余债务。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某、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杜某剩余款项129,000元及利息。

今日主讲

于佳 民主法庭法官助理


 案中见法
 1.严某与该公司为共同借款人
 该公司系一人公司,严某系唯一股东,严某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同时,严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结合以上因素应认定严某与该公司为共同借款人。
 2.《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严某、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杜某代为偿还,随后白某、汤某等分别与杜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各自债权转让给杜某,因该债权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不得转让的情形”,具有可转让性,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转让形式合法,所以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严某先后向杜某偿还款项36,000元,且在杜某索要过程中明确认可债务,证明债权转让事宜已实际通知严某及该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对严某及该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鉴中明理
 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债权转让问题时,首先要确认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且可转让。转让前要审查主体资格、债务真实性等,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需要采用能够确认债务人收悉的方式并留好相关凭证,如使用EMS邮寄要留存回执,使用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债务人时应当保存截图或进行公证,截图应当清晰显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发送方号码、接收方号码以及完整的内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