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小姐花费2000元从宠物商店购买了一只茶杯体泰迪犬并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幼犬刚到家就出现了咳嗽等症状,经协商,张小姐补交了500元,宠物商店为张小姐更换了一只比熊犬。比熊犬到家后第二天开始出现呕吐、发烧症状,张小姐赶紧带比熊犬前往宠物医院检测就医,检测结果为细小病毒感染。随即张小姐与宠物商店协商退款事宜,宠物商店拒绝退款,但答应帮助张小姐为其购买的比熊犬治病。最终比熊犬因医治无效死亡,张小姐将宠物商店起诉至道外区法院,要求宠物商店退还比熊犬的购买费用、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等产生的往返路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购买比熊犬的24小时内检测出比熊犬患有细小病毒感染。按照双方签订的《宠物买卖合同》约定,宠物商店应退还张某购买款项,并支付张某在购买比熊犬后因比熊犬患有细小病毒感染所支出医疗费用及往返宠物店产生交通费用。
今日主讲
速裁审判庭法官 王慧敏
案中见法
1.关于《宠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宠物店与张某于5月3日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泰迪犬一只,因购买当日该泰迪犬即出现病症,张某与宠物店协商后,于5月4日12点49分补交差价将泰迪犬更换为比熊犬,此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宠物买卖合同》的变更,双方于《宠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支持当天检测犬瘟、细小,有问题可退可换”的约定亦应适用于张某购买的比熊犬。
2.张某的退款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张某与宠物店协商后,于5月4日12点49分补交了差价,此时间应为张某购买比熊犬的时间。宠物诊所检测比熊犬的测试时间为5月5日12点25分,在张某购买比熊犬的24小时内,检测出比熊犬患有细小病毒感染,属于合同约定的“支持当天检测犬瘟、细小,有问题可退可换”,按照合同约定,宠物店应退还张某购买款项以及相关费用。
鉴中明理
宠物作为活体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常患的“犬瘟”“细小”均属于病毒感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期,部分商家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往往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支持当天检测或约定质保期1天,逾期不退不换”的条款,但该条款因不合理的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狗”就必然得到赔偿,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狗时未及时发现宠物存在患病症状,或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测或治疗,亦未与出卖人进行售后沟通,那么将不能排除饲养不当造成宠物患病的结果。如果卖家在销过程中明知宠物存在健康问题仍然坚持出售,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需要证明卖家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选择正规、信誉较好的店铺,并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接种疫苗记录。并通过合理手段保留交易记录、售后沟通记录,携带宠物就医时,应同时保存好医院诊断证明、就医发票、支付记录等,作为主张经济损失时的证据。作为宠物经营的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防疫要求,为出售的宠物接种疫苗,就宠物的患病情况、接种疫苗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