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签收钢材后迟迟不付款,被催款时才提质量问题,这样的“操作”能行得通吗?一起来看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某建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供应钢材,货到工地验收无误后10日内付款;货到3日内未提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货物合格;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建材公司按约送货后,建筑公司当场清点签收,未对数量、外观、质量提出任何异议。但此后建筑公司迟迟不付款,建材公司多次书面催告,建筑公司才以“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并赔偿误工损失。建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今日主讲
李晗僖 速裁审判庭法官助理

案中见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建筑公司逾期提出的质量异议,能否对抗付款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3日书面质量异议期,建筑公司签收货物时未提出异议,也未在约定期限内反馈质量问题,直至催款后才主张钢材不合格,已超出异议期限,应视为钢材质量符合约定。其拒付货款、要求退货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其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
鉴中明理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不少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共性问题。为防范此类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在买卖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签约时约定明确:务必在合同中约定清晰的检验标准、异议期限和方式,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2.收货时及时检验:收到货物后按约检验,发现问题务必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沟通记录、检验凭证等证据。
3.履约时恪守诚信:切勿以事后质量异议为由恶意拖欠货款。此举不仅无法免除付款义务,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影响企业信用。
一纸合同承载的是双方的信任与约定,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市场主体唯有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履约行为,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希望该案例能为广大企业敲响警钟,共同营造诚信守约、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